本约定尽告知义务,提交商业计划书者点击“同意”视为该提交者初步同意合作意向。
具体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后将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一切条款以最终合同为准。
甲方(提交“商业计划书”的企业或个人)现有融资需求,特委托乙方(北京托比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财务顾问,负责为甲方项目向单一或组合型投资人寻求融资并全权安排融资事宜。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财务顾问协议”意向如下:
1、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关于委托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资料;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确立合作接口人,并认可该接口人在合同之下的所有书面行为(包括电子邮件)均代表公司行为;对乙方推荐的投资方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安排与投资方进行会谈;及时向乙方通告与投资方及相关方融资工作进展的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2、甲方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融资决策,其融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并承诺甲方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或项目公司均受协议约束,进行协议项下的融资交易均视为甲方的行为。
3、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对已经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回。财务顾问费率及其他相关约定将另行以邮件方式(BP@2b.cn)进行沟通,以合同原件方式予以体现。
4、委托期间,甲方不得将乙方已经引入的投资人另外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代理,乙方为甲方与该投资人之独家融资财务顾问。
5、甲、乙双方高度保守对方商业机密,任何一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真实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知情人员,以确保合同所述工作的顺利进行。该保密约定在协议期限届满或被撤销或解除之后两年内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但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公共领域里的信息;非由于具有保密义务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由具有保密义务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6、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甲方付清相关顾问费及其他权利;甲方有违法、违规或欺诈行为;乙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成功引进投资者。
7、甲、乙双方若遇无法协商解决的分歧,应当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不成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受中国大陆法律的约束和解释,依据合同的任何诉讼或索赔双方都同意并接受中国大陆有司法管辖权限的法庭的最终裁决。